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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条例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4-11-13 】
 

东林校财20145


东北林业大学

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制实施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经工作,增强全员责任意识,确保各级经济责任人在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学校修订了《东北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条例》,并经学校20141231日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条例

                                                                                                    东北林业大学

20141231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经工作,增强全员责任意识,确保各级经济责任人在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各级经济责任人是指校长、分管校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学院(部、处)及其他二级单位负责人、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校属企业法人代表、科研项目负责人、各级财会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领导下,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起各级经济责任制,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一直落实到每一个基层经济单位和个人。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应贯穿于全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校长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是学校经济工作的总负责人。

第五条 校长负责拟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并按学校相应决策程序研究决定,签署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及其他报送上级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校长负责拟定学校重要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校内重要经济决策与制度,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签署后实施。

第七条 校长负责审定学校独立核算单位、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方案,支持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正确履行管理职能、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产权,确保学校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九条 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校长负责学校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负责对外投资、入股、信贷等重大事项的审定批准工作。

第十条 校长负责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批准或授权合同审批,并对运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分管校领导经济责任制

第十一条 分管其他业务的校领导应协助校长完成其分管的各项工作,在其分管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分管部门(单位)的财经事项负领导责任,对签字审批的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各分管校领导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加强对分管单位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对其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审查分管业务、分管单位的年度预算方案;组织分管单位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预算额度将预算经费落实到预算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并将执行预算商总会计师审定;监督分管的各单位负责人认真执行预算,并取得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协助校长督促分管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其分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对发生在各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经济事项,如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项目,应事先征求校长或总会计师的意见或建议,并按本责任制及“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分管校领导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同时监督其分管范围内各单位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分管范围内的单位违法办理各项会计事务。

第十七条 对分管范围内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向校长报告或提请校长办公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是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履行《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财务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其负责人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全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严格会计核算,规范校内财经纪律,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规划和远景发展规划。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并提交总会计师、校长及决策机构审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负责监督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的落实和执行。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制止私设“小金库”。参与审议制定校内收费标准,实施校内统一收费,纠正乱收费现象,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控制财务支出,坚决制止无预算、超预算开支,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综合财务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对学校日常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等进行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提交校内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财会人员聘任、岗位轮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初步方案。负责组织对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其遵守学校统一的财经政策并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纠正。

第二十六条 配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有关检查监督工作,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院(部、处)及其他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负责资产的账、卡、物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资产的配置、处置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处)及其他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经济责任人,在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和校内经济制度的情况下,对本单位的资金实行审批,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预算方案;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预算计划,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管理职能范围内的校级项目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管理使用项目经费,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第三十一条 负责督促并及时清理本单位债权、债务,杜绝资金的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负责本单位创收经费管理,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收费的管理规定,禁止隐瞒、截留、私分、坐支、公款私存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杜绝私设银行账户及“小金库”、账外账。

第三十四条 负责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学校财务规定审批经费支出,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违纪和不合理的经济行为。

第六章 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财务上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单位,包括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医院、服务公司等。其因工作需要而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由学校委派,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预算计划,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并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完成学校下达的收入指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应上交学校利润和费用及时、足额上交。

第三十八条 拟定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严格实施单位审批制度;对下属单位实行统一核算;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和经济分配政策;合理调度和使用单位资金,从财力上保证本单位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完成各项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 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入股、借贷和担保。

第四十条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 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收费管理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程序并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不得自购或自制收据;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在校外另立银行账户,禁止截留、私分、坐支、公款私存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四十二条 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并按规定及时提交学校财务部门;对本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保证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七章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是代表学校对学校所属产业的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的学校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负责组织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实施,对所属企业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负责制定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七条 负责制定所属企业年度经济目标责任制并组织目标考核兑现工作。

第四十八条 负责公司资产的管理组织及协调工作,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四十九条 负责审批公司日常经费,制定公司的各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负责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设立的建议方案。

第五十一条 负责提请聘任或解聘所属基层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财会人员的聘任建议方案。

第八章 校属企业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制

第五十二条 校属企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负法律责任,在学校(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法组织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校属企业法人代表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企业三者经济利益,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完成学校下达的利润上交和有关费用返还任务:

(一)所有校办产业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凡使用学校提供的不作为投资的资源,包括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力、水电暖、技术成果、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均应合理计价,向学校交纳资源占用费。

(二)产权完全归学校所有的校办产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上缴学校收益;学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学校从参股、出资的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归学校所有。

(三)由学校代行发放工资的校办产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应如数收回,上缴学校。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第五十六条 组织编制本企业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并按规定及时提交学校财务部门,对本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七条 保证本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九章 科研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十八条 科研项目包括各级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部门经济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负责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执行,不得违反程序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各类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调整。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开支程序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检查、监督和评估评价。

第十章 各级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

第六十三条 基层财务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一)负责协助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本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依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和编制报表,并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四)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收据、预留银行银鉴和支票等按内控要求实行分人保管,核对并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时与银行对账,确保资金安全。

(五)负责审核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按照财务制度及国家法规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合理使用资金。

(六)负责固定资产及存货等的账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核对账目,及时进行财产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八)负责归档前的会计档案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立卷、归档,配合学校档案馆做好会计档案查阅和销毁工作。

(九)参与单位对外投资、借贷、固定资产及存货的购进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前期调查分析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十)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

第六十四条 基层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

(一)参与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核算、记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送会计报表。

(三)按照银行关于现金、信贷的有关规定,合理合规使用各种资金,加强现金管理,做好银行结算工作。

(四)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经济合同等档案资料,保证其完整性。

(六)监督学校各项财经政策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七)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不符合审批程序的各项开支。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但是给学校或单位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对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的;

(二)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私分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处罚项目的;

(四)不按规定领购、取得、开具和保管票据,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票据的;

(五)不按预算立项程序,擅自开工项目或购置设备、办公用具、大宗物资的;

(六)不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预算计划,任意超预算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或事先不进行充分论证,致使投资项目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因管理不善或渎职,造成学校资产和资金重大损失的;

(九)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上缴学校应缴款项的;

(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家财经法规和行政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11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