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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实行重大审计结果公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4-10-31 】

 

东林校发[2010]6


各院、部、处、室、校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示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强化审计监督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实行重大审计结果公示的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实行重大审计结果公示的暂行办法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审计 公示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办,纪委,工会,团委。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0518印发

共印65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实行重大审计结果

公示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示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强化审计监督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重大审计结果公示,目的在于让校内广大教职员工更多地了解内部审计信息,对学校管理和内部审计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使学校管理水平和内审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示,是指将学校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通过校内一定形式的信息载体予以公开。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示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示应积极稳妥、逐步推行,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公示内容要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

(二)保守秘密原则:公示应当依法保守学校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

(三)相关性原则:公示内容的陈述应当简明清晰,力求突出重点;

(四)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示的范围:

(一)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校办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损益的审计结果;

(三)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四)专项审计调查、专项资金和学校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五)基建、修缮工程的审计情况;

(六)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七)学院及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公示:

(一)公示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向学校行政或上级审计机关呈报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学校行政或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公示;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示,由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四)校办企业、基建项目、二级核算单位、学院及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示,需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公布审计结果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意见。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示的程序:

(一)审计事项结束后,学校审计处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拟定审计结果公示,提交学校主管领导进行审定;

(二)主管校领导提出审定意见,学校审计处根据校领导意见,对审计结果公示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经审核批准后,再进行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公示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纸质形式发布;

(二)通过学校校园网主页公告栏或学校审计处网页发布;

(三)通过校内其它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行会议发布;

(五)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