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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赴台交流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7-08-31 】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赴台交流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与台湾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赴台交流生的选拔、培养和日常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交流生是指依据我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及科研机构签署的交流协议赴台进行交流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主要分为长期交流生(三个月以上)和短期交流生(三个月及以下)。

第三条 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参与交流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推荐

第四条 港澳台办公室根据双方协议定期发布选拔通知,明确申请条件、交流学习期限、专业及人数、费用等内容。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港澳台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面试。

第六条 由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通过面试确定推荐人选。

第七条 港澳台办公室将本科生和研究生推荐人选名单及学生政审材料分别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分别报分管校领导签批政审意见。

第八条 港澳台办公室对确定的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对方学校推荐。

第三章 手续办理

第九条 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指导学生准备赴台交流学习的申请材料,审核并邮寄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方学校审核通过并为交流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和入台证后,学校港澳台办公室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递交赴台批件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批件下达后,港澳台办公室指导学生准备所需相关文件材料,学生本人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赴台前必须参加港澳台办公室组织的赴台交流生行前教育说明会。学生本人及家长需签署《东北林业大学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责任书》,由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各保留一份。

第十三条 学生持入台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材料按照对方学校的要求按时赴台报到。

第四章 赴台守则及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台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东北林业大学及对方学校的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参照双方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台期间,应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禁止参加一切社会集会活动,禁止发布不当言论。学生因违反所在地法规、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台期间要增强安全意识,特别是要注意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参加危险系数较高的活动。

第十七条 赴台交流生必须自行购买在台医疗及意外保险,或按对方学校要求购买相关保险,并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如因未购买保险而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参加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应自行做好行前体检,如有病情,不得隐瞒,确保身体状况良好方可执行项目。

第十八条 交流生赴台交流学习期间因故中止交流计划,必须提前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未经双方学校批准,赴台交流生不得擅自退出项目、改变往返时间、交流期限和交流内容。

第十九条 港澳台办公室在赴台学生中选拔学生领队,由学生领队对学生在台期间的表现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及时沟通解决出现的问题,每月汇总学生在台表现情况,并报港澳台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 交流生完成在台交流学习任务后,需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向港澳台办公室提交学习心得。

第五章 学籍及学分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流生赴台后,港澳台办公室将本科长期交流生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与派出学年的评奖评优,不能进行选课、修课等操作。短期交流生和研究生长期交流生赴台期间不进行休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流学习结束后,本科长期交流生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学分转换的相关规定,对学生在台湾学校获得的学分进行转换。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交流生赴台交流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赴台期间需正常向学校缴纳国家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学生海外交流项目资助相关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81日起施行。此前赴台交流学习学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