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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科研二级管理经费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2-04-09 】

 

东林校科[2012]3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

科研二级管理经费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快速发展,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二级单位科研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学校科技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服务,学校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科研二级管理经费使用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科研二级管理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科研  经费  使用  办法  通知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49印发

共印50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科研二级管理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快速发展,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二级单位科研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学校科技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服务,参照国家四部委制定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并结合目前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现状,学校拟投入专项经费用于学院(部)、实验室等独立运行科研单位的科研二级管理(以下简称科研二级管理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二级管理经费的投入对象为各学院(部)、独立运行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黑龙江帽儿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及木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第三条  科研二级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以提升科研能力和科研管理水平为目标,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二级管理经费必须全部用于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的规定办法执行。

(三)科研二级管理经费的使用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接受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条  科研二级管理经费来源于学校的科研管理费。

第五条  科研二级管理经费为滚动基金,约占学校本年度科研管理经费总量的25%。科学技术研究院根据各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到位科研经费额度和学校科研管理经费总量,决定各单位当年科研二级管理经费数额。

第六条  科研二级管理经费财务审批程序按照东北林业大学财务审批制度执行,由各二级单位院长(主任)或院长(主任)委托主管科研副院长(副主任)负责审批。

第七条  科研二级管理经费使用条件

科研二级管理经费的投入对象应在有效完成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基础上,科学技术研究院才能保证下一年度科研管理经费的投入。

(一)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制度或办法,制定各单位中长期科研规划、年度科研工作计划。

(二)根据学校的安排,积极谋划,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

(三)主要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加强项目研究的检查与督促,及时掌握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并帮助解决存在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按期完成。

(四)负责组织规定的校级项目结题,并及时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

(五)积极组织科学技术奖励申报和专利的申请工作。

(六)协助学校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七)负责挂靠本单位的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同时,围绕本单位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方向,打造科研团队,积极培育高级别科研课题。

(八)做好本单位各类科研基础数据统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及结题情况,科研成果发表和专利申报情况,学术活动开展情况等)和档案(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立项通知、合同、协议、结题材料、科研成果复印件、学术活动记录等)管理工作。

(九)认真做好科研工作年度总结,并于每年的12月底将科研工作年度总结报送科学技术研究院。

第八条  科研二级管理经费支出范围

科研二级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各单位科研管理人员为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课题遴选、评审、跟踪检查、审计、验收以及后评估等科研管理活动中所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或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及专家咨询费。

(三)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科研活动发生的会议费。

(四)学术交流费,以及用于学术交流的接待费。

(五)在科研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打印、复印、印刷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等费用。

第九条  本年度科研二级管理经费须当年年底结清。

第十条  科研二级管理经费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资金筹措与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