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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体育代表队运动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建设学校各体育代表队,鼓励运动员积极投入训练,提高运动成绩,进一步扩大学校影响,根据各体育代表队项目的发展状况及特点,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代表队设立重点队,非重点队两类。重点队为游泳队、田径队、男子篮球队和体育舞蹈队;非重点队为根据比赛需要设立的经短期训练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比赛的运动队。
第三条 运动员是指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比赛的正式队员。
第四条 奖金由学校体育部办公经费中支出,每年总额控制在35万元左右。
第五条 重点队运动员奖金计算方法
个人项目,为该次比赛得分之和×每分金额。
集体项目,为该次比赛得分(队员数+主力队员数)×名次分×每分金额。
每分金额:省级锦标赛每分30元;省大学生运动会(四年一届)每分60元;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冠军4000元、亚军2000元、季军1500元,第四至八名每分200元。
重点队运动员每次训练课补助6元。
第六条 非重点队运动员奖励如下:
省级比赛第一名500元,第二名400元,第三名300元,第四名250元,第五、六名200元,第七、八名150元,参加比赛无名次100元;集体项目与重点队计算相同;参加省大学生运动会奖励金额加倍;参加全国比赛奖励金额与重点队相同。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学校体育代表队运动员应予奖励,尚未兑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体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