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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林业大学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室外临时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4-10-31 】

东林发〔201334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林业大学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室外临时展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东北林业大学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室外临时展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东北林业大学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室外临时展位管理办法(试行)》

2、《东北林业大学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审批表》

3、《东北林业大学室外临时展位审批表》

                                   20131115

抄送:党委常委,纪委,党委各部门。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1115日印发

                                                                                             共印55份。

附件1

东北林业大学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室外临时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稳定,保护校园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进一步规范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室外临时展位的设置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室外临时展位实行定时、定位、定量的管理原则。在确保学校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对各单位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室外临时展位的需求,给予适当的安排,允许各单位按照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活动。其中广告宣传单只能以张贴的形式在广告栏内发布,条幅侧重于学校主办的活动和学生活动,展位主要用于学生团体活动。

第三条 对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室外临时展位,实行单位审核、部门专管的审批办法。

(一)初审单位

1.校团委负责审核其直属学生组织、社团组织提出的设置申请;

2.各学院负责审核本学院(含直属学生组织)提出的设置申请;

3.学生处负责审核其直属学生组织提出的设置申请;

4.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其直属学团组织提出的设置申请;

5.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及业务所辖单位提出的设置申请。

有外籍人员参加的活动,举办方要设置宣传广告、条幅和展位的,还须报国际合作处审核。

初审单位的责任是:受理有关单位、学生组织、社团组织和群众团体提出的广告、条幅等宣传物和室外展位的设置申请,审查其举办活动的理由是否充分、目的是否正当,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宣传内容是否健康,文字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问题等,并明确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方。

(二)审批单位

保卫处负责对设置广告、条幅、室外临时展位的申请进行审批。

学校层面的宣传条幅由宣传部负责审核批准。

审批单位的责任是:受理经过初审单位同意的有关单位、学生组织、社团组织和群众团体提出的广告、条幅等宣传物和室外展位的设置申请,有权决定申请方在何时、何地和以何种形式设置广告、条幅、室外临时展位,明确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方。

(三)管理单位

保卫处是学校负责管理、检查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室外临时展位工作的部门。负责对校园内的广告、条幅、室外展位进行检查和管理,有权对未经审批、逾期、越界设置的广告、条幅、展位进行清理和取缔。保卫处和宣传部共同负责宣传条幅的监督工作。

初审单位和审批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审查把关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审核、批准工作。管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严格管理,维护学校优美的校园环境。对由于审查把关不严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问题的单位,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校园广告和宣传条幅的审批办法。

(一)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群众组织在校园内张贴商业性广告的,张贴、悬挂学术、文娱、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广告和宣传国家政策、社会活动的公益性广告、条幅的,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前三个工作日报相关初审单位进行审核。如有校外单位承办、协办,须同时提供校外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

校外人士举办的讲座或其他活动,须附其简历。主讲人不是我校所聘请的外籍人士,须提前五个工作日报相关初审部门和国际合作处审核。

(二)相关初审单位、审批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申请单位须提前将《审批表》和广告(条幅)样品及相应文件报保卫处备案。设置商业性广告、条幅的提前三个工作日报批,设置校园文化活动和公益性广告、条幅的提前两个工作日报批。

(三)保卫处对有关材料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获得批准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发布广告和悬挂条幅。

第五条  室外临时展位的审批办法。

(一)校内单位、学生团体需要设置展位的,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室外临时展位审批表》(见附件3),并提前五个工作日报相关初审部门审核

(二)相关初审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申请单位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应文件报保卫处审批。

第六条  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室外临时展位的发布和设置要求。

(一)校园广告

1.严格限制商业广告的发布。商业广告所推介的服务项目必须与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符合大多数师生的共同需求。禁止发布与校园生活关系不大、需求人群数量较少的商业广告。

2.公益性广告不得掺杂商业内容,严禁发布以举办公益性活动为名而开展商业性活动的虚假广告。

3.校园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不得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相抵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有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秩序的言论,不得有悖于校园文化建设和道德观念。

4.广告宣传单幅面不得大于2开,张贴不得超出广告栏。非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张贴、设置巨幅广告宣传物品。

5.禁止在树木、建筑物墙面和路灯、学校公告栏等公共设施上粘贴广告。

6.张贴商业广告不得影响师生正常使用广告栏,不得恶意撕毁、覆盖、排斥其他同类广告。

(二)宣传条幅

1.非经学校批准,禁止在校园内悬挂商业宣传条幅。具有赞助性质活动的条幅,不得出现赞助商的地址、电话、广告语。必须加注赞助商名称的,只能在条幅的右下角,用小于标题的字号标注,且长度不得超过标题的四分之一。

2.宣传条幅不得有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内容,用语要积极健康,避免低俗,用词准确,主题突出,不得连带与活动无关的内容。文字必须规范化,字体工整、整洁美观,不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宣传条幅长度一般不得超过10米,宽度一般不得超过0.9米。

3.除学校统一规划设置的条幅外,其他条幅悬挂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2小时,到期后悬挂方要自行清除,并将废弃条幅妥善处理,不得遗留绳、棍等固定物。

4.同一内容的条幅不得重复悬挂,悬挂条幅要美观大方,如有污损要及时更换或撤除。

5.原则上学院、部门的条幅只允许悬挂在学院、部门周围区域内,学校校门、主楼门前、两侧主干道等区域只允许悬挂宣传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方针政策,宣传学校中心工作和大型活动的条幅,且需要保卫处审批。

6. 悬挂条幅不能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秩序,不得损坏学校树木、草坪和公共设施。

(三)室外临时展位

1.室外临时展位只能由单位、群众团体、学生组织申请设置,我校师生和校外人员均不得以个人身份设置展位。

2.除学校指定的地点外,禁止在其他区域设置室外展位。在学生社团集体纳新等特定时期,经保卫处批准,可适当延伸活动区域。

3.展位设置时间为每日10时至18时。遇有学校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展位主办方必须配合学校暂停展示,必要时要按要求及时撤出。

4.有校外单位协办的展位,主办方的标识须设置为校内主办单位的标识,不得单独标注商业品牌的标识和协办单位的联系方式。

5.展位展出过程中,不得出现非法商业行为,不得影响校园治安、防火、交通安全和师生的工作与学习,不得破坏学校卫生和有损学校观瞻,不得有不健康及违背道德的低俗行为,不得展示、推销违章电器等校园禁售物品。

6.展位主办方要保持好场地卫生,不得损坏树木、草坪和公共设施。需要临时接电的必须报请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七条  监督、管理办法。

(一)学校保卫处、团委、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明确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规范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室外临时展位的审核、批准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对张贴校园广告、悬挂宣传条幅和设置室外临时展位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清理和取缔违反本办法的活动。

(三)出现下列情况,保卫处要立即强制清除取缔:

1.发现影响校园稳定的广告、条幅及展示活动的,对影响恶劣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行为人的责任;

2.未经审批张贴、散发校园广告或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室外展位的;

3.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发布校园广告或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室外展位的;

4.逾期不清除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对校园正常秩序和环境造成影响的。

清除违规广告、条幅、展位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承担。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保卫处要及时向有关初审单位通报情况,初审单位要记录在案。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设置展位的,违规一次,初审单位和保卫处有权拒绝其下一次申请;违规悬挂宣传条幅的,一条违规,初审单位和保卫处有权拒绝其下一次申请,两条违规,拒绝下两次申请,以此类推。 

第八条  在校园内设置宣传彩旗、展板、汽球、充气拱门等其他广告、宣传物品的,均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