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发〔2009〕22号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林业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学校党委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东北林业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2、《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报告会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党委常委,纪委。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年10月19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1
东北林业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学校内各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3.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4.要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二、管理职责
5.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学校内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注意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6.学校党委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要明确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责任要求,切实把责任落实到人。
7.学校党委负责审批校内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要坚决把好思想文化阵地的审查关。
8.党委宣传部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审批程序,负责监督检查并严格管理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并负责报请党委主管负责人审批。
9.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校内具体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并负责对会议和报告内容严格把关,要明确责任人,确保不出问题。
10.对在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举办单位要及时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影响。造成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1.要切实加强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加强监管,及时掌握动态,对非法和错误观点的信息及时进行删除和封堵,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三、审批要求
12.举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实行一会一报制。
13.学校党委负责审核批准和监督检查本校、校内各单位,以及挂靠本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外单位租用本校场所组织这类活动,以及有关宣传的媒体采访等。
14.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校内具体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待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举办。主办单位要对会议内容严格把关,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并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
15.我校人员被邀请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16.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不予批准举办。
17.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报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18.对在我校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要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批。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