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发〔2004〕29号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东北林业大学关于不准利用职权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暂行规定》业经党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关于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暂行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廉政建设 规定 通知
抄报:省委高校纪工委。
抄送:党委常委,纪委。
东北林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04年9月24日印发
共印65份。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
干预和插手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是指学校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和传递信息等方式,影响正常招标投标的行为。
第二条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进行处理:
(一)对依法和学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其他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介绍不具有投标资格的亲属、朋友等参与投标,并为其隐瞒资质等投标资格真相的;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招标项目,或者指定使用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三条 招标人员及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委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评委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其他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学校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有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行为之一,本人从中收受或者变相收受财物的;有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追究该领导的责任;有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行为之一,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追究该领导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五条处理。
第五条 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行为之一的,则该次招标的中标结果无效;个人行为,情节轻微的,以后不能再参加招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纪进行处理;违法的,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集体行为,分别追究参与招标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外,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对其给予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党委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