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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本科专业评估与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4-10-31 】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科专业内涵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规范本科专业评估与认证工作,提升本科专业教学质量,构建专业评估与认证长效机制,学校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本科专业评估与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9416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本科专业评估与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本科 专业评估 认证 管理办法 通知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423印发

共印40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本科专业评估与认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专业内涵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规范专业评估与认证工作,提升本科专业教学质量,构建专业评估与认证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评估与认证工作是教育部、财政部根据《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组织实施的重点工作。通过专业评估与认证工作可以全面促进专业建设,加强专业特色建设,提升专业社会影响力。同时针对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以促进专业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业评估与认证工作在学校领导下进行,校评估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党政一把手负责本单位的本科专业评估与认证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专业评估工作的一般程序如下:

各学院组织自评;校评估中心组织预评估及整改;教育部专家现场考察评估;学院依据评估专家组的评估反馈意见,提出专业整改建设方案,并进行整改。

第六条  专业认证工作的一般程序如下:

由学院提出专业认证申请,校评估中心组织初步论证;向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认证申请;学院自评;校评估中心组织预评;认证专家现场考察,做出认证结论,完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学院认证状态保持3年或6年。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七条  根据专业评估与认证工作需要,学校设立专业评估与认证经费和专业评估与认证工作专项经费。

第八条  专业评估与认证经费根据专业类别不同,按以下标准拨付被评专业所在学院使用:

(一)工科类专业评估与认证经费50万元/专业;

(二)农理类专业评估与认证经费40万元/专业;

(三)文管经法类专业评估与认证经费30万元/专业。

第九条  专业评估与认证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拨付校评估中心使用,标准为10万元/专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经费管理应坚持精心计划、合理使用、统一审批、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不得超支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专业评估与认证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与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专业图书资料、专业课程群建设、教材建设、课件研制、教学软件的购置、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教学基本文档建设、教师岗位培训等。

第十二条  专业评估与认证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与专业评估、专业认证工作无关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专业评估与认证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专家评审费、宣传印刷费、咨询费、专家接待费等。

第十四条  经费审批程序

(一)专业评估与认证经费:专业负责人制订并提交专业建设经费使用计划,计划应包括建设内容和经费核算依据,经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校评估中心核准备案;经费使用需按计划执行,由经手人签字,专业负责人审查,学院负责人审核后到校评估中心审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核销。

(二)专业评估与认证工作专项经费由校评估中心统一管理,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本科专业评估或认证结束后,对取得教育部评估优秀成绩或通过认证(有效期为6年)的学院和相关部门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已获评估优秀成绩专业的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对评估不合格、认证不通过的学院,学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中学院党政一把手、教学副院长和被评专业负责人当年年终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