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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4-10-31 】

 

东林校发201412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

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等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4611日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林业大学

                        2014715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715印发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黑龙江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科学管理、加强合作。

第三条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公共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以健康教育为基础,加强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的预防、监控和诊治,对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提高应对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加强校内公共卫生环境监督,不断改善学校卫生条件,提高我校公共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章 工作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依据《黑龙江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长:杨传平

副组长:孙正林  李顺龙

  员:各院、部、处、室(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组成如下。

  任:雒文虎(兼)

  员:孔庆滨  刘宪国  孙彦臣  翟雪峰

第五条 各院、部、处、室(中心)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小组,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设卫生信息报告员1名。各学院班级设公共卫生报告人,各学生宿舍设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健康教育、校园环境及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为学校公共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公共卫生管理职责:

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负责制定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与落实、督查、考核等。负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东北林业大学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学校、院部处(中心)、班级(宿舍)三级管理工作网络,建立学校公共卫生信息库。

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负责公共卫生信息发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校工会:组织教职工开展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

校团委:配合开展有关学生的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教务处:负责安排学校公共卫生健康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共卫生日常工作经费的预算,确保经费到位。

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共卫生必需的设施和设备保障。

保卫处: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应急演练以及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现场保卫工作。

学生处:负责学生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检查、监督学生宿舍中的公共卫生工作。

校医院:加强健康教育,开设健康教育课及健康教育讲座,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及个人卫生知识。做好师生体格检查、医疗保健等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及时抢救和治疗病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疾病预防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健康教育制度》、《近视眼防控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校内食品卫生安全及所属单位的公共卫生监管工作,如餐饮、物业管理、校园环境、学生宿舍等。负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食品采购、索证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预案》、《饮用水管理制度》。

体育部:负责学生体育教学活动的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公共卫生管理,落实学校公共卫生管理要求。

第三章 宣传教育与条件保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师生员工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公共卫生信息报告、新闻发言人、公共卫生督查、公共卫生责任追究等制度,构建公共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第九条 加强校医院急救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有序进行校医院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做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器械和物资、专项经费足额到位。

第十条 配备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净化美化校园环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控烟禁毒、食品卫生安全、意外伤害防范等专项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做好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卫生知识讲座及急诊急救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校区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章 健康管理与疾病控制

第十五条 校医院做好师生员工的健康教育、体格检查、医疗保健等工作。重视健康管理工作,健全体检档案,构建检查结果反馈机制。以健康管理的方法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规范健康行为,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第十六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做到发现及时、防控有力、防治有效,校医院应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开设发热预诊室、肠道病门诊等。

第十七条 重视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校医院经常开展免疫接种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引导新生主动参加必要预防接种,例如麻风腮疫苗、乙肝疫苗、流感疫苗等。

第十八条 各部门指派专人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建立疫情监督网络。宿舍卫生监督员、公共卫生报告人发现学生有疑似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咳血、黄疸等),应督促其到学校医院及时就诊,若出现三名以上相同症状者,及时报告学院负责人和医院负责人。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向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五章 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成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据测评体系,食堂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分结果要达标。

第二十二条 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逐级负责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定期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

第二十三条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建立准入制度,并将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首要指标,做到职责明确。

第二十四条 食堂要制定并落实食品采购、加工、留样、储藏、餐具消毒保洁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定期安排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卫生从业要求者应及时调离。

第六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馆)、会议场馆等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明亮,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应保持清洁整齐,经常通风换气、勤晒被褥,定期开展文明宿舍检查、评比工作。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在学校医院的指导下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第二十八条 保持校园环境清洁整齐,垃圾箱应及时清理。保持厕所的清洁、定期消毒。

第二十九条 校内超市、公共浴室、游泳馆等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卫生设计和卫生管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禁烟警语和标志,开展预防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教育。对于违反规定者,依据《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教学卫生、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疫情管理、生活设施卫生等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况报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每两年举行一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 与哈尔滨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通报制度,落实哈尔滨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

第三十四条 按照要求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出现公共卫生事件,密切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预防实效。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药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引发事故。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各院、部、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部门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履行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食物中毒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谎报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教学卫生、体育卫生、环保卫生、饮食卫生、劳动卫生、师生员工保健等卫生管理、疾病监测和卫生设施配置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