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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体育运动队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4-10-31 】

 

东林校发[2007]20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

体育运动队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资金筹措与财务管理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学生处:

  体育运动队是展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对宣传学校和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具有显著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运动队的建设,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创造好成绩,为学校争取荣誉,学校制订了《东北林业大学体育运动队奖励办法(试行)》,并经20071016日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体育运动队奖励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运动队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团委。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71025日印发

共印40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体育运动队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运动队的建设,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创造好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现对我校学生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生比赛,获得优异成绩的,作如下奖励规定。

第一条,个人项目(含两至三人一对)按照得分予以奖励;篮球、排球、足球类集体项目按该项取得名次,参照个人项目计分方法,以每名运动员得分×2予以奖励;四人以上集体形式参加的单项、接力、全能等项目按照上述名次奖励等级加一倍予以奖励。

第二条,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每年度省大学生的锦标赛,按照得分以每分40元给予奖励;代表学校参加省大学生综合运动会的比赛,按照得分以每分80元给予奖励。

第三条,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每年度全国以上大学生的比赛,对每一项的金、银、铜牌获得者,分别奖励800050004000元;其他的按照名次得分以每分400元给予奖励。

第四条,对篮球、排球、足球类集体项目的,参加全国大学生分区赛、行业系统高校大学生以上的比赛,分组赛每胜一场每名队员奖励300元,决赛阶段每胜一场每名队员奖励500元。主力队员(按照各项比赛规定上场人数外再增加1名)按照其他队员增加一倍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个人项目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分区赛、全国行业系统高等学校大学生运动会的比赛,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全国以上大学生比赛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某些运动项目的单项全国比赛,目前运动水平相对较低,参照省大运会比赛以每分80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我校运动员代表黑龙江省及国家参加全国以上大学生的比赛,主要由组队单位奖励,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标准予以补差奖励。

第八条,对教练员按照运动员所获奖金总额度的20%给予奖励;集体项目领队按照替补队员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他项目领队按照团体总分名次×70元给予奖励(如第一名为70×9=630元);重点运动队在省内比赛团体名次低于前三名的,教练员与领队均不给予奖励。

第九条,上述奖励经费,由学校每年度列入学校体育维持费预算。

第十条,本办法从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