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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4-10-31 】

 

东林校发[2007]11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校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已为相关单位购置配备了必要的公务车辆,目前基本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因此,学校决定本年度不再购置车辆。为加强与规范学校公务车辆的管理,明确车辆管理职责和车辆的购置与使用要求,使学校的公务车辆管理有章可循,特制订《东北林业大学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7428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公务车辆  管理办法  试行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纪委,工会,团委。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7516印发

共印70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降低用车成本,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明确责任,避免公车私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辆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公务活动、生产服务的重要设备,机动车辆的行驶必须遵循交通行为规则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管理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保卫处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资产管理处管理机动车辆。学校所有机动车辆不分资金来源(国拨、自筹),不分添置方式(购置、馈赠、抵债),均属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依照本办法,均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致使机动车辆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有权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是机动车辆的一级管理单位,并授权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行使机动车辆的管理权;各使用单位是机动车辆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学校对机动车辆实行授权使用、授权经营、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的职责:

(一)负责全校机动车辆固定资产账目的管理;

(二)负责全校机动车辆的清查、统计、报表;

(三)负责办理机动车辆的购置、受赠、报废、封存等手续。

第七条  保卫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机动车辆交通运行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办理全校公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执照和年检手续;

(三)组织贯彻落实学校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

(四)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检查及管理活动,协助交警部门进行所管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五)负责催缴机动车辆交通运行管理费用;

(六)负责全校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车辆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车辆使用单位应对机动车辆的运行安全负责,使用前必须完备保险手续;

(二)负责本单位车辆的调度、使用、定期维护、保养和保管等工作;

(三)在本单位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驾驶和管理车辆。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恶劣天气要谨慎驾驶,确保乘车人和车辆的安全;

(四)负责缴纳车辆交通运行的各种费用(养路费、检验费、通行费、保险费等);

(五)负责本单位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各单位在年末要对本单位车辆的管理、使用功能与效益(包括各种支出情况)作出汇报,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评估。

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购置

第九条  购置的原则

除以下情况外,其它处级单位不许购置车辆:

(一)自负盈亏单位(购车款自行解决);

(二)有运送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教材工作的单位(购车款自行解决);

(三)其他对车辆有特殊需要或用途的单位(购车款自行解决)。

第十条  购置的标准

(一)贵宾用车购置标准:排气量3.0以下,价格在35万元以内;

(二)校领导公务用车购置标准:排气量在2.4以下,价格30万元以内;

(三)后勤服务用车购置标准:轿车排气量在2.0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面包车排气量2.8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购置的程序

(一)需要购置车辆的单位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购置;现有公用车辆需要更换的单位,旧车需交回学校处理后,方可购置;

(二)原则上不许在外地购置车辆,购置车辆的各种手续由购置车辆的单位自行办理;

(三)车辆购进后,购车单位应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方能使用。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单位应严格管理车辆,行政正职负责人是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禁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自行驾驶公车出行,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行(有生产经营业务单位领导除外)。

第十五条  禁止公车私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在学校举行大型活动、会议期间,全校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归学校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使用单位严加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如有违反,责任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检验已届报废期或交通肇事报废的车辆,以及交通肇事车辆残件和车籍、行驶执照、号牌、证件等,学校统一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更换车辆的单位从购车之日起需将原车辆交回学校。

第十九条  驾驶学校公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时,车辆使用单位及当事人须在8小时内(因不可抗力者除外)向学校报告,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已办保险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二十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车辆,因各种情况需要变卖、转让、抵押、交换、捐助、抵债、投资入股等,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机动车辆及牌照、证件,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罚没者,或形成挂靠车籍、车辆情况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对机动车辆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和后果,学校将对车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由学校收回车辆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对机动车辆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或导致其他问题的,学校将对车辆使用单位和有关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