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校产[2014]2号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和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校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管理的决策程序,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东北林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经2013年12月31日第十七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制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东北林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东北林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2、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东北林业大学
2014年1月3日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1:
东北林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林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工作职责和决策程序,保证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资委”的职责:
1、代表学校行使东北林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股东职权;
2、审定学校资产公司产业发展规划和重要管理制度;
3、审定资产公司投资收益计划和分配方案,督促检查年度投资收益计划的完成;
4、监管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资产公司工作汇报。
第三条 “经资委”主任的职责:
1、全面负责“经资委”的工作,主任不在学校期间,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2、召集并主持“经资委”会议;
3、签发“经资委”有关决议、签发向上级单位报送的与学校经营性资产有关文件;
4、代表“经资委”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工作,督促“经资委”成员落实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为提高决策效率,“经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产公司总经理兼任。办公室设秘书一人,其职责是:
1、负责“经资委”会议安排和相关准备工作;
2、做好“经资委”会议记录,起草有关会议纪要和文件;
3、完成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经资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委员2/3及以上到会方能召开会议。
第六条 “经资委”主任为会议召集人,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七条 “经资委”研究问题时,应当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对于非重大事项且须及时作出决定的,经主任批准后可采用会签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经资委”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提出会议的议程;
2、会议通知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事由及议题。
第二章 议案的提交及审议
第九条 “经资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及资产公司总经理有权向“经资委”提交提案,提案内容应在“经资委”职责范围内。
第十条 会议提案应以书面方式提交“经资委”主任。主任在接到提案后七个工作日内,指定有关人员对提案进行相关调研,主任根据调研结果决定是否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有权在“经资委”会议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经资委”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需要由“经资委”全体会议进行表决的事项,经全体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需要其他人员列席“经资委”会议的,由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其到会。列席人员只对“经资委”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三章 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十五条 “经资委”秘书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经资委”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委员姓名。
3、会议议程。
4、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会议纪要在会后七日内起草完成,由主任审核签发后,送交全体委员。
“经资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第十八条 “经资委”会议纪要未下发前,各与会委员及列席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经资委”会议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经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为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会主席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经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下列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公司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二)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律师。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前的准备工作、会中的记录工作、会后的材料整理、归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资料及董事会讨论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未经许可,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董事会会议内容。
第六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公司三分之一的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会议方式、通讯方式、董事会签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时,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一周以专人递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
第三章 议案的提交及审议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议案的提出方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融资、担保、质押和收购兼并方案;
5、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
7、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方案;
8、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9、公司向下属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建议方案;
10、应由总经理提交的其他有关议案。
(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2、三名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第四章 发言及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不论例会或是临时会议,均须为与会董事提供充分发言、讨论有关方案的机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会议表决时,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董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后,应当做出决议。董事会决议应当由与会的全体董事签名确认。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相关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东北林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