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校办[2010]2号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首办负责制
和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校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学校制订了《东北林业大学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二○一○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首办负责 限时办结 办法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办,纪委,工会,团委。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0年3月8日印发
共印65份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首办负责制
和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师生及外来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国家与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首办负责和限时办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首办负责和限时办结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执行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情况负总责。凡违反首办负责制或限时办结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和来校办事的校外人员等(以下简称当事人)均可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统一受理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 首办负责制
第五条 首办负责制是指当事人向学校咨询、反映或者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学校有关部门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首办负责制要求首办责任人负责为当事人办理相关事务、解答相关事宜、处理相关问题。
第六条 首办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待当事人来访或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首办责任人在接待当事人时,应热情大方、文明礼貌,要为当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拖延、推诿。
第八条 首办负责实行登记制度。首办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每件首办负责事项的登记工作,及时、如实、客观记录当事人情况、事由、办理过程和回复情况等。
第九条 根据岗位职责或者授权,首办责任人对当事人咨询、反映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答复、办理的,应当场答复、办理,耐心细致地告知相关事项,必要时提供相关资料;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十条 对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不能当场办理、答复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向当事人说清办事程序。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或者暂时不能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对经解释后,当事人仍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对把握不准或者情况紧急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并及时答复当事人。
第十二条 对咨询、反映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本部门但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要主动为当事人指引具体的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不得推诿、拒绝。对相关人员不在岗位的,首办责任人应将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详尽,并及时移交给相关人员。相关人员事后应尽快与当事人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当事人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咨询、反映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并告知该事项具体的承办部门,必要时帮助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四条 对咨询、反映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首办责任人应耐心解释,并尽力提供指导和帮助。
对学校有关单位已经按照权限和程序处理完毕,或有关主管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与解释的事项,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的,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首办负责制的行为:
(一)应当明确告知而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的;
(二)对当事人态度恶劣,言语粗俗的;
(三)未及时将当事人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的;
(四)未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的;
(五)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搪塞,不负责任的;
(六)因首办责任人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有损学校形象,受到当事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三章 限时办结制
第十六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第十七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类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十八条 限时办结的范围包括:当事人的来信、来电、来访、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事项、学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一)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常规事项,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立即着手处理,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对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项,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3个工作日。
(二)需经本部门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需提交学校研究审批的事项,自收到学校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需报请学校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自收到上级部门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对情况特殊、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部门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二十一条 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招标、投标、审计、鉴定、评审、复核、调查、公示、上报审批、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
第二十二条 对大批、集中办理的事项,应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结时限。
第二十三条 确因事务繁忙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承办部门或首办责任人应当在办结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根据审批权限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承办部门或首办责任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当事人说明原由,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并告知办结时限。
第二十四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结时限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结时限从当事人提交补正材料后的次日起计算。
学校各单位的办结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或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二)未按规定答复当事人;
(三)超过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未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如实地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按承办部门的要求、时间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未能限时办结的,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承办部门或首办责任人按期办结。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要将各类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校内外公开,符合依法、及时、便民、高效的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