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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林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6-07-07 】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已经学校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   东北林业大学

                2016628

东北林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林业大学工作人员及学生,以及以东北林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遵守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知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故意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故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但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除外。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受教育经历、专门的学术研究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经历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伪造学术业绩: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

    (五)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立项,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六)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请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编、编译等行为。

(七)不当或盗用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署名或擅自改动署名顺序,或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学术成果的署名人之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其署名的行为。

    (八)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九)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包庇(包括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学校科学技术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视其行为和情节,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工作人员,依据《东北林业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等。

(四)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本科生,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纪律处罚条例》(试行)第1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他人名誉、财产利益等造成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第16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在读期间违反学术规范的已毕业研究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追加相应的处分,直至撤销其所获学位,必要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科学技术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形成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下达正式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份 。

    第七条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工作人员的,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款进行申诉。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的,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62条、63条进行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有关院(室、部、中心)、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拖延不予处理,要依据《东北林业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学技术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