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东北林业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共产党东北林业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9月29日
抄送:党委常委,纪委,党委各部门。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
中国共产党东北林业大学代表大会代表
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推进党内民主,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经学校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具有代表资格。要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三条 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代表资格至下届党代会代表资格生效时止,出现代表资格终止和停止情况的除外。如下一届党代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党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四条 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学校党代会精神,密切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带头贯彻执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五条 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学校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学校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三)在学校党代会上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学校党委、纪委以及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情况;
(五)向学校党代会或学校党委就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学校党代会或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学校党代会或学校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 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党代会和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党代表开展活动的组织形式一般为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其中,代表团是党代会召开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按照党代会和党委的安排,也可以作为党代会闭会期间的主要组织形式。代表小组是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党委根据代表的特点和熟悉的领域,直接指定或委托相关选举单位推荐代表,组成专项工作组,参加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 实行党代表提案提议制度。党代会召开期间,党代表10名以上(含10名)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属于党代会和学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第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征询党代表意见制度。党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在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重大事项决策前和制定重要文件时,可采取邀请党代表参加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列席会议和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询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党代会召开前,学校党委要征求本届党代表和下一届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第九条 实行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要通过走访谈心、邀请座谈等方式,加强与党员、群众的联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报学校党委和党代会的重大决策以及重要活动情况,了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在执行学校党委和党代会的决议、决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听取并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代表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可参加学校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
第四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一条 实行两委委员联系党代表制度。学校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联系党代表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安排,原则上每位党代表都要有党委委员或纪委委员联系。可以采取走访代表、邀请座谈等方式,定期了解代表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向代表传达党委的重大决策精神和重要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党代表教育培训制度。学校党委要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专题辅导、网络课堂、调查研究等方式对党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成立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和协调落实工作,包括党代表的联络、组织、管理和服务,代表情况反映登记,开展代表活动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根据党代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需要,每年提出党代表任期制的工作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党代表参加党代会和学校党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要认真监督所在单位的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和义务情况,并有权向上一级党组织进行反映。党代表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党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党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十八条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党内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第十九条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其资格终止情况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学校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职务的停止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时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一般不得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确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可由代表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