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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印发《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1-02-24 】

各处级单位:

近年来,党中央、中组部、教育部党组相继就干部人事工作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特别是201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更对高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培养等方面工作布置了新任务。当前正值“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是我校实现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学校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干部工作,党委组织部组织召开了几次座谈会,听取了教师、干部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原有《东北林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和《东北林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了兄弟院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具体工作实际,制订了《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规定(试行)》、《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规定(试行)》、《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的规定(试行)》,经2011223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开始试行。

这三个规定是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东北林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和《东北林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办法》的有益补充或重点强调,也是为下一步全面修改、完善《东北林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和《东北林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办法》这两个干部工作中的纲领性文件做铺垫。

现将《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规定(试行)》、《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规定(试行)》、《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规定(试行)》;

2.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3.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的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干部管理  通知

抄送:党委常委,纪委。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1年2月24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1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任期制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处级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适应学校科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实际和建设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校任领导职务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任期

任期为三年。

实行任期制后,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般按照三年一个任期换届。在同一任职岗位一般只能连任两届,确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年龄等因素需继续留任的,不得超过三届。

三、任期内管理

1.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制定目标责任制时,要明确每名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2.任期内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两类。考核基本方法是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每年的考核方案执行。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任)、奖惩、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考核排在末尾的,应视情况对其进行谈话或诫勉谈话;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应视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调离现岗;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解除其所聘()职务。

四、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轮岗:

1.根据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需要进行多岗位锻炼的;

2.按照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需要回避交流的;

3.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达到任职届别期限要求的;

4.因其他原因需干部交流的。

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年龄要求

在干部整体换届时,年满56周岁的,一般不能到管理岗位新任处级职务;年满58周岁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满58周岁的当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干部调整时,转任同级调研员,待遇保持不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双肩挑”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不再保留行政级别,与同级调研员享受同等待遇。

六、新任处级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聘(任)用,并自试用期时起计算任期;考核不胜任者,解除试用职务,按原任职级另行安排工作。

七、由于出国、脱产进修学习等原因,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从离岗之日起解除其所任领导职务。

八、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离任时要进行交接和审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在学校印发文件的同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给离任干部送达交接通知单,一般应在一周内进行离任交接。离任交接通知单经离任干部、接任干部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后交由党委组织部备案。对不按时交接或不按规定内容交接者,视情节做出必要处理。有关正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具体负责单位(部门)经济活动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除进行工作交接外,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以上规定,自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2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班子

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意识,增强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的目标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快改革发展的步伐,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实行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现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和总体要求,坚持领导负责、科学管理、民主监督、依法治校,紧密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方向,确定奋斗目标,调动广大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全体师生员工谋事干事的积极性。通过实施目标管理,强化对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业绩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认可、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管理干部队伍,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的原则;

(二)坚持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五)坚持注重实绩、利于长远的原则。

三、任期目标的内容

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是学校对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内所在单位(部门)改革发展目标的全面规划及工作绩效的预测,按不同性质单位(部门)区分,分别签订《东北林业大学机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其他直属单位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书》、《东北林业大学各学院、科研机构、教学部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书》、《东北林业大学后勤、产业经营单位及其他有经济上缴任务的单位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书》。

(一)《东北林业大学机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其他直属单位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部门工作职责;

2.本届领导班子成员情况及分工;

3.本部门工作现状和问题(包括工作作风、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与国内同类高校相关部门相比存在的主要差距);

4.任期目标与工作任务,具体为:

4.1本届班子任期目标(包括届中和届满两个阶段)

4.2实现任期目标的主要创新思路和改革措施

4.3本部门管理制度建设、作风建设与队伍建设目标

4.4领导班子和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目标(设有直属党支部的处级单位还包括党的建设方面的内容)

(二)《东北林业大学各学院、科研机构、教学部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单位的自然情况;

2.本届领导班子成员情况及分工;

3.本单位工作现状及分析(与全国同类高校相比其优势、特点和不足);

4.任期目标具体为:

4.1本届班子任期总体目标

4.2教学与学生培养工作目标

4.3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目标

4.4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目标

4.5国内及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目标

4.6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目标

4.7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和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目标

(三)《东北林业大学后勤、产业经营单位及其他有经济上缴任务的单位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单位的自然情况及应完成的经济上缴任务;

2.本届领导班子成员情况及分工;

3.本单位工作现状及分析(与全国同类高校或同性质单位相比其优势、特点和不足);

4.任期目标具体为:

4.1本届班子任期总体目标

4.2经营目标

4.3固定资产增值目标

4.4服务教学、科研目标

4.5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目标

4.6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目标

4.7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目标

四、任期目标的制定

在中层干部换届后,各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根据学校和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学院还要经过学术委员会或二级教代会进行酝酿、审议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将各单位的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书报学校领导小组下设的审核组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反馈原单位修改后,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与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

具体操作程序、工作日程安排、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要求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安排落实。

五、任期目标的组织与实施

1.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责任目标,由各处级单位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基层党组织和行政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要建立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把目标责任分解到每个班子成员。

2.各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根据任期目标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党政工作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使目标细化,落到实处。任期目标的确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能过高,也不能太低。任期目标确立后要成为本单位(部门)发展的内在动力。

3.各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掌握好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目标按期完成。因客观情况变化,责任目标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同意。

六、任期目标的考核与验收

1.任期目标的年度考核验收与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届满时进行考核验收。

2.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内,由于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部门)在安全稳定、廉政建设、财经纪律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有经济上缴任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缴任务的,视为没有完成任期责任目标,一票否决。

3.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时,由学校组织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论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向被考核验收单位进行反馈。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对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奖惩和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

七、以上规定,自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3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引咎辞职制的规定(试行)

一、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对重要事件处置不当或者言行失当,在政治上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盲目决策、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发生群体上访等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3.在本部门选人用人上,违反有关干部工作规定,跑官要官、拉票、拉帮结派、歪曲事实,不向组织提供真实情况,影响恶劣的;

4.拒不执行学校决定,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别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工作不力,给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5.因工作不力或者主观原因未完成经济上缴任务的;

6.因自身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对配偶、子女、下属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包庇纵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7.品行不端,做出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

8.虚报工作业绩的;

9.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尚未构成违纪违法,但群众反映强烈的;

11.做出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极不相符行为的。

二、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经党委组织部、纪委查实确有应当引咎辞职情形存在的,向党委常委会议汇报后,由党委组织部通知本人,要求其提出引咎辞职申请。

2.干部本人在接到通知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3.党委组织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4.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最终处理意见。

5.党委做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三、相关事宜

1.构成引咎辞职条件而本人不提出引咎辞职申请的,党委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撤职处理。

2.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如有其他违纪违法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3.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

4.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对引咎辞职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确定其工资待遇等。

6.以上规定,自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