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0-2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会(简称“校研会”)是在校党委和省学联正确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校研究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全体研究生的利益。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实现我校建设中国高水平大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秉承“学参天地、德合自然”的校训,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联系学校与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研究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学校发展建设;

(三)加强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以及其他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发展同各国学生的友好关系。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成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本校在籍研究生(含博士、硕士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监督、建议、质询和批评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校研究生会章程;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四)团结友爱、尊敬师长、维护学校和研究生会声誉;

(五)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不得损害社会、他人和校研究生会的权益。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代表大会:

(一)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研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代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代表同意,经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三)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各学院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研究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保证代表的全面、广泛,体现广大研究生同学意志;

(四)研究生代表大会由常任代表会议召集,具体筹备工作由常任代表会议及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

(五)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并通过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审议并通过修改章程;

3.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4.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

(六)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监督和审议全校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常任代表会议

(一)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是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常代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研究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常任代表任期为一年。常任代表应经过各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常任代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需召集所在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补选,并经现任常任代表会议批准;

(四)常任代表会议的职权:

1.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2.在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选举产生研究生会执行主席;

3.负责收集和整理同学意见,形成提案或议案,代表会员参与学校有关研究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4.审议校研究生会的工作计划及有关决议;

5.审议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

6.对主席团工作进行监督和质询;

7.审议并表决主席团关于聘请秘书长的提名方案。

(五)常任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有及时反映同学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2.有监督主席团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3.有通过常任代表会议对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和义务;

(六)常任代表会议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由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七)常代会主任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并报由常任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定期召开常任代表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统筹和协调常任代表会议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校研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为研究生会总执行机构,在常代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实行轮值制度,执行主席由常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6个月;

(二)校研会主席团的职权:

1.主席团应定期召开会议,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研究生会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带领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2.领导、督促各研究生分会的工作;

3.审议和批准研究生会及各分会的工作计划和各类报告;

4.向研代会或常代会提出议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会的部门设置及人员构成和职责分工须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聘请一名校团委专职教师担任秘书长。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分会:

(一)各学院研究生会是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本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同级团组织的指导;

(二)研究生分会对所在学院研究生大会或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学院全体会员的监督;

(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在本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的学生活动中接受校研究生会的统一协调;

(四)各学院研究生会应由本学院研究生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其部门设置参照校研究生会的部门设置,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五)学院研究生分会的职责:

1.负责本院研究生分会的日常工作;

2.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和任务;

3.通过民主程序,推选本单位的研代会代表和常代会委员;

4.行使院研究生大会或代表大会和校研究生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如下:

(一)主席团共同提出修改草案;

(二)常代会筹备、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要求全体研究生会会员严格遵守执行,如有异议,可提交常代会讨论,未做修改前按原要求执行,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宜,应依据校方有关规定办理。本章程由校研究生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