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学生会章程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0-2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北林业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和省学联正确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校本科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全体同学的利益。

第二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东北林业大学学生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实现我校建设中国高水平大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充分发挥联系学校与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学校和全校师生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积极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

(三)秉承“学参天地,德合自然”的校训,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努力为我校“双一流”建设贡献力量;

(四)增进全校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友谊,建立和发展尊重友爱、平等互助的良好关系,促进各民族青年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五)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学生干部的岗位培训、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努力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学习好、工作能力强的学生干部队伍;

(六)加强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以及其他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发展同各国学生的友好关系;

(七)加强学生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学生文化活动,着力增强学生的文化自信;深化学生对外交往,引导学生拓宽国际视野,讲好中国故事。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成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东北林业大学学籍的本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因毕业或者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各级学生干部有督促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有参与、讨论和决定东北林业大学学生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利益与荣誉的义务;

(六)对本会各级学生干部的不良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收集、整理代表提案,并对同学向学校有关部门代表提案进行答复;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代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代表同意,经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学生会主席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向所在学院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反映同学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监督和质询所在学院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工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召集和主持工作由常代会负责。

第二节 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法律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常代会每年举办一次,常代会筹备工作由学代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常代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会员,对学代会负责,是学生会决策的质询和审议机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产生决议。

第十九条 常代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筹备和召开学代会;

(二)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等的实施情况;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执行主席,讨论决定主席团成员的任免;

(四)代表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五)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计划、活动预算及在执行过程中对各类方案进行的必要调整;

(六)对主席团工作进行监督和质询,以差额选举的方式决定有关主席团成员的换届及非到任职期间的人员更迭;

(七)罢免学生会的组成人员;

(八)审议并表决主席团关于聘请秘书长的提名。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需召集所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补选,并经现任常代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常代会委员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院学生会执行主席组成。常代会委员应符合政治过硬、品德端正、作风优良、学习优秀、群众基础好的标准。

第三节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原则上由5人组成,经学院推荐、民主测评、笔试、面试等环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代会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时,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代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召开常代会会议;

(三)统筹全校学生会工作;

(四)聘任或解聘学生会各部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当选的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职务者,由各学院推荐候选人并经常代会选举替补。

第四节 校学生会工作执行机构

第二十七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工作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和各职能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下设主席团、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学习调研部、自律监察部、文体发展部、宣传联络部。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门的工作实行部长责任制,各职能工作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 校学生会与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具体指导,在校学生会的统筹下开展工作,各学院学生会有配合、支持校学生会开展工作、履行校学生会工作部署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各学院学生会联席会议,向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通报工作,接受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工作建议,协商、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大型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各学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会完成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会的部门设置可参照校学生会的部门设置,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共青团组织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校学生会聘请校团委副书记兼任校学生会秘书长,各学院学生会聘请本学院团委书记或辅导员兼任学生会秘书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常代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