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成社会主义大学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保障研究生正常的学习与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及悔改表现,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结束察看;表现突出者提前结束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可以进行论文答辩,但不授予学位。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研究生不得成立非法组织,不得张贴大小字报,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以下情形处理:
1.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者:
1.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或价值不足100元,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对知情不报者,经调查核实,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为偷窃者提供作案情报、作案机会者或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