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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加强实验室工作管理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4-07-04 】

 

东林校教〔201410


东北林业大学

关于加强实验室工作管理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加强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各项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增强实验室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根据原试行文件的运行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学校进一步修订了《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东北林业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同时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东林校教〔20091号文件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

2、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3、东北林业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4、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5、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东北林业大学

                             201474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74日印发

附件1

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全校实验室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结合我校实验室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各学院下设的实验室。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定位,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全面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实验室自身建设,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做到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条 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八条 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活动,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操作,同时加强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新建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教学实验室要有饱满、稳定的教学任务,科研实验室(或研究室)要有长期稳定的科研任务;

2.要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工作人员;

3.要有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可靠的经费来源;

4.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完善,实验室各项安全指标和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5.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凡新建实验室必须经基建、安全、环保等各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制订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实验室,要保证实验室有稳定合理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环境条件建设费、仪器设备维护费以及实验室开放运行费等。实验室建设经费要专款专用、科学合理地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用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特点,鼓励学科专业交叉,打通教学科研实验室壁垒,密切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统筹相关各类实验资源,构建功能集约、资源优化、开放充分、运作高效的实验教学平台。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网络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打造贴近实际的模拟、虚拟、仿真实验环境。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成立、调整、撤销由学院提出申请,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论证,上报学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新建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提名,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撤销、调整实验室的,原实验室主任也相应被撤销;调整后的实验室主任由学院先提名,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后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 新建实验室要同时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账、实验室管理档案等;撤销或调整实验室的,其相应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档案等交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注销或转移仪器设备账。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项目及其技术开发,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实验管理的研究,重视仪器设备使用功能的开发,挖掘仪器设备潜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管理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讨论和审议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实验室的领导,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应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并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必备的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推荐人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评聘及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各项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研究讨论实验室发展、建设、管理等工作,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做好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收集、记录、统计、分析、整理、归档等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学校和上级部门提供有关实验室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 各类实验室要向校内师生开放,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促进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完好适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各类实验室实行评估、督促和检查。通过评估检查,推动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办学效益的提高。各实验室要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考核与评估。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明确职责,遵守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新调入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师必须进行实验技能考核,实验技能考核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教务部门共同组织。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及岗位聘用,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通过考核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岗位职责聘任实验技术岗位职务。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升实验教学能力。实验室人员在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础上,应确定自己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地提高业务水平,丰富实践经验。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室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实验室人员的水平,改善队伍结构。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附件2

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具体要求、措施和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实验室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实验室要定期检查和自查,并做好安全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解决。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验室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要首先确保实验室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 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制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推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准入制,增强师生安全和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要重视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要经常利用多种宣传教育形式,教育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时时讲安全、处处要安全、事事保安全,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自救技能。

第七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健康,具体要求参照《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章 环境安全

第八条 实验室要确保门、窗完好,做好防盗工作,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水、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水管、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十条 实验室内必须存放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指定专人管理。实验室人员要爱护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如氢气、乙炔、氧气等)必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采取有效的隔离与固定措施,不得随意堆放。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烟火。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防止泄漏。实验的有毒残渣、废液应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场所,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管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制订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个人或其他单位领用、借用仪器设备,要办理领用、借用手续,领用人、借用人对仪器设备安全负责。

第四章 技术与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要严格按照仪器设备和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九条 对进行受压容器、强电、驾驶、易燃、易爆、剧毒等实验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细则。对从事上述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实验室网络安全具体参照《东北林业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所承担的保密科研项目或实验技术项目的分析测试数据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图纸等信息、资料,必须按保密等级存放,设专人管理,严禁外泄。

第五章 药品与生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 凡需使用危险药品的单位,应提交使用危险药品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由学校统一组织采购。对剧毒、放射性危险药品,应报主管的公安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三条 对化学危险物品的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准运手续,做到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严禁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物品的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有关要求实行库存管理,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物品的领用,须经学校保卫部门审批,并严格控制和监督使用过程。剩余物品须经学校保卫部门核定后退回仓库。

第二十六条 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二十七条 从事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生物实验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从事生物实验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对进行生物实验的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要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控制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用生物原料,必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购买、采集、运输、保存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生物实验用的生物原料、病毒样本、实验残余物等,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不得随意抛弃,以免造成病毒扩散。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有关生物安全的要求参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执行。


附件3

东北林业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满足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加强我校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提高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易耗品涉及到药品安全、生物安全、有毒物品安全等重大问题,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遵循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对易制毒低值易耗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中低值易耗品主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易耗品和实验用材料。具体参照《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所附目录。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计划及购置

第四条 购置低值易耗品必须制订计划,计划分为学期计划和月计划。

(一)学期计划:各实验室(部门)根据教学、科研等任务需要,结合上年度实际消耗情况,坚持节约原则,进行综合平衡,每学期末制定下学期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学院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

(二)月计划:各实验室(部门)根据临时增加的教学、科研等任务对学期计划进行补充,月计划必须提前一个月制定好,并在前一个月的25日前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报送程序与学期计划相同。

(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剧毒、生物病源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购置计划。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

(一)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实行批量采购为主,零星采购为辅的方式,保证货真价实

(二)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必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按国家相关法规到指定或者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家统一购置。

(三)低值易耗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验收时须注意检查质量及安全性,验收中发现问题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四)购入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低值易耗品后,必须到学校保卫部门备案,经学校保卫部门同意后方可入库保存。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与领用

第六条 按照集中管理、方便领用的要求,学校设立低值易耗品仓库, 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力求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便于收发和检查。使用单位原则上不设库房。

第七条 加强低值易耗品的库存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进出库明细账,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物相符。

第八条 购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低值易耗品后,必须到学校保卫部门备案,经学校保卫部门同意后方可入库保存;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按有关要求实行库存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必须经学校保卫部门审批,并严格控制和监督使用过程。剩余物品须经相关部门核定后退回仓库。

第九条 各实验室按批准的低值易耗品计划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开具出库单后,仓库管理员按出库单发放物品。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遵循“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按照使用单位或个人领用低值易耗品时的出库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对账。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报损、报废、调入与调出校外,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批准。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仓库要定期进行盘点。盘盈盘亏须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调整有关账目。


附件4

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学院(实验中心)负责本单位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通过各种渠道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全部为学校财产,均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报废、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等工作。学校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账。

第六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须配备12名业务能力强、有责任感的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第九条 实验室每年要依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从教学与科研的实际需要出发,遵循注重效益、厉行节约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学院组织5人以上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签署专家意见,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调研和论证,制定仪器设备分配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确定拟购置仪器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并制定采购通知书。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预算执行后的结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另行分配,各单位不得私自留用。

第十四条 未列入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人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经申购单位、经费负责部门和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论证、审批通过后,进入采购阶段。单价或批量总价预算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单价或批量总价预算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下达招标通知书,交由招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预算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教学仪器设备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批量预算总价在4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预算总价在4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必须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填报《东北林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审批表》,由申购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可性行论证,审批通过后由招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计划;确需变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验收和报销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入帐

第十七条 新购仪器设备的质量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新购置仪器设备在正式使用前须进行全面验收。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 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同型号批量总值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验收。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以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在15个工作日完成设备验收。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的基本内容:

设备验收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购货合同等核查以下内容:设备铭牌、制造单位、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出厂编号、CMC标志及编号(计量设备)等。

(一)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相符,是否是全新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其他资料是否齐全且与装箱单相符;

(三)开机测试并核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实验精度、质量性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第二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所购仪器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损坏、短缺或技术指标、性能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购置单位应首先向供货商提出换货、退货要求,如无法解决,可向招标管理部门报告,由设备招标部门根据招标合同向供货方提出退货、换货、索赔或合同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以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新购置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设备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制、外单位捐赠、其他方式调拨的仪器设备,经相关部门评估确定设备价值后,设备使用单位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技术升级、改造导致仪器设备原值改变时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账务变更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入账、报销、调拨、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订并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严禁随意拆卸、改装和迁移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拆改或迁移仪器设备的,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批准,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对未经批准私自拆、改、迁移仪器设备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交回时要严格检查,如有损坏或丢失,应追究责任。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带,确需外带的,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或出租。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工作岗位变动(退休、调转、职务变动、出国学习等)时,须将所领用的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料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含随机技术资料、零配件,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

(三)工具;

(四)实验室、箱、柜钥匙等;

(五)其他应交接的事宜。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如存在使用效率低下、闲置浪费等情况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仪器设备的调剂和调拨。

第三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退休,如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而需继续使用实验仪器设备时,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在满足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安排退休人员继续使用所需仪器设备。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按照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对所保管的仪器设备定期进行停机检查和常规保养,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杜绝仪器设备带障作业。

第三十五条 凡申请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保管人填写申请表,经申报单位负责人核实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专业维修人员对报修仪器设备进行维修。

第三十六条 凡属于质保期内受损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保管人与厂方直接联系,及时维修,严禁拖延至质保期外。

第三十七条 维修费用超过设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维修。

第三十八条 凡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其维护与维修,根据开放范围、使用效益给予相应补助,未参加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不承担任何维护与维修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维修后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