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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5-01-17 】

 

东林校财20146

东北林业大学

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科学性、有效性和严肃性,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东北林业大学章程》及《东北林业大学财务管理总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学校修订了《东北林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并经20141231日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

20141231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科学性、有效性和严肃性,促进学校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东北林业大学章程》、《东北林业大学财务管理总则》等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预算以年度预算为主,并根据公共财政改革需要,逐步编制三年滚动预算。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

第一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提出,经财经领导小组初审,校长办公会审议,最后由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实施。

第四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向教育部报送学校部门预算和决算,落实各项预算经费,对基层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学院(处、室、部)是学校预算的执行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校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收支不列入学校事业费预算范围,但必须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要求,编制企业经营预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收入预算。学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各项事业收入预算、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预算、其他收入预算等。

(一)财政拨款预算。目前国家对高校教育事业费仍实行学生和离退休人员的综合定额拨款,拨款定额不定期调整,各种专项拨款一般须单独申报,要经过项目论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及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各项事业收入预算。主要包括教育事业收入预算和科研事业收入预算。教育事业收入主要指各类办学所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等。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预算。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预算。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预算。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九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学校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学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社保缴费、住房补助、医疗费、离退休费和资助各类学生的奖助学金及其他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物业管理费、房屋建筑物和各种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其他资本性支出及其他费用等。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各类项目支出计划。

列入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按照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和教育事业类项目。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

(一)合法性。预算的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项预算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政策。

(二)真实性。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学校发展规模、目标、工作计划为依据,不能夸大或隐瞒收入,不能虚增或虚列支出。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保发展的支出必须打足,不预留“硬”缺口。

(三)完整性。学校预算包括学校教育事业、科学研究、基本建设、专项项目等各项收支预算,凡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校属各单位(独立法人企业除外)的财务收支都要纳入学校预算。

(四)重要性。资金的稀缺性在学校发展中永远存在,学校预算要突出重点,同时兼顾一般,根据学校当年财力,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支出预算。

(五)科学性。要运用科学管理的方法,依据充分确实的资料和收支规模对每一项收支项目进行计算,科学论证、合理设计预算模型和定额。

(六)绩效性。对预算支出,特别是重点项目和专项支出要进行绩效考评,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全面追踪问效,使预算资金安排由“重分配”向“分配与管理并重”转变。

(七)精准性。要充分借鉴往年预算执行经验,开展绩效评价,分析预算、决算执行差异,确保预算编制精细、准确。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做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遵循稳健的原则,对以往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没有把握的收入不列入预算。

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贯彻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分清主次、确保重点的原则。首先要保证经常性项目的支出,对于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而发生的专项支出应量力而行,通过填报项目申请,科学论证,建立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预算,减少预算分配的主观随意性。

第十二条 为适应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和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学校逐步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即按下年度顺延三年编制预算。每年6月初,财务部门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后三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各预算单位在6月底前提供预测计划和相关基础数据。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方法。

(一)学校收入预算,由财务部门根据各类财政拨款定额、学生收费标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基本数字资料进行测算。

(二)各单位自筹经费,由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年度的事业计划和收费标准及学校分配政策进行预测。

(三)财务部门将学校收入预算和各单位自筹经费预算汇总合并,形成学校财务收入预算。

(四)基本支出预算中的人员经费预算,由人事部门根据学校教职工人员实际状况及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考虑预算年度人员变动和支出标准变动预测。

(五)基本支出预算中的公用经费预算是各学院(部、处、室)用于教学、管理等正常活动所需要的经费,包括教学业务费、学生管理费、职能部门办公经费等。 

学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负责提供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用于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教学业务费(实习实验费、教学改革经费等)、研究生导师业务费、学生活动费、水电费、采暖费、校园卫生绿化费、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的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房屋建筑物大修费等。

(六)项目支出预算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和行政管理类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发展计划,由各预算单位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基本建设类项目预算编制依据是学校长期建设规划和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学校基建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基建拨款、学校融资、学校结余资金等。根据资金能力及筹资来源确定年度基建支出总额控制数。学校按不新增基建贷款的原则,每年综合基建收入来源和事业费收入来源,实现学校总收入与总支出平衡

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或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自行组织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本科教学质量工程、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中央高校长效机制补助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等。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要求,由学校职能部门编制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资金能力与资金流量拟定专项经费预算方案,总会计师审核专项经费预算方案,报学校按程序审定。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具体程序是,按教育部和财政部要求,提出学校下一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一上”,经学校审批后,7月初上报教育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编制正式预算,11月底前上报教育部“二上”;按照标准和定额,编制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报党委常委会审议,经批准后,下达至各单位“二下”。

第十五条 上年各单位的结余,经审核后,属于未完专项结余的资金可继续用于本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属于净结余的资金,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部门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学校预算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根据预算方案下达并执行。

第十七条 经党委常委会审定的预算在校内具有刚性约束力,财务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数只是财务指标控制数,资金支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收入管理,积极组织收入,并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坐支。有上缴任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方式。

一是直接执行,适用于在预算审批下达阶段就已经明确预算指标、支出标准和支出方向的业务事项。此类业务事项履行相对简化的审批程序,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支出标准和支出方向办理,财务部门在支付款项之前应当加强支付审核控制;

二是依申请执行,适用于支出总额明确但具体内容需随着工作开展才能进一步明确的业务事项,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总额度之内提出预算指标申请和预算执行申请,经过审核和审批之后,才能办理相关业务事项和支付款项;

三是政府采购执行,适用于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执行的政府采购业务。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监控。财务部门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充分运用财务信息对各业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确保各类业务事项均符合预算要求,并依据相关工作计划和定额标准严格执行预算。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收入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支出预算执行中,对学校临时性发生的,未列入预算项目的开支需追加预算的,以及年初预算安排不足的,由预算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财务部门初步审核,报总会计师审批,按下列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预算调整:5万元以内的由总会计师审批决定;5-10万元以内的由总会计师并报校长审批决定;10-50万元以内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50万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所有预算调整的项目年终决算时,都应作为决算内容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学校财务预算中按总预算3-5%的比例留有一定的机动经费,并作为预算调整的经费来源。预算调整支出从学校机动费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学校总支出预算的调整。年初党委常委会审定的预算,如因特殊原因(如收入支出发生重大变化、重大项目调整、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临时性支出等)需要调整的,且超过学校机动预算总额的,由党委常委会重新审议决定。

第六章 监督、控制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的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对预算支出的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