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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5-01-17 】

东林校财201418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国库集中支付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41231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

20141231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国库集中支付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改变现行财政性资金层层拨付程序,将所有的财政资金全部集中存放到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行开设的单一账户,各预算单位所有预算内支出均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下达学校的中央财政资金,包括高等教育经费拨款、基建财政拨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基本科研业务费、国家奖助学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等)、科学事业费等。

(二)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学校预算外资金也将逐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对于商品和服务性支出等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资金支出,由财政部审核学校提出的支付申请无误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对未纳入直接支付范围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预算数,结合学校年度预算,划分和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四)负责组织、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汇总编制“学校分月用款计划”,并及时报送教育部。

(五)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用款额度,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通知各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六)监督、检查各预算部门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实时监督并及时纠正。

(七)按类、款、项和项目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国库集中支付的支出月报表及相关数据;向学校汇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执行情况。

(八)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中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

(九)负责与财政部、教育部、财政专员办和银行之间的对账和协调。

第六条 经费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

(二)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资料。

第七条 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进度及时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用款计划执行;

(二)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资料。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算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资金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余额为“零”。

第九条 按照规定,“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学校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为学校在基本户办理银行开设了“零余额账户”,此账户具有唯一性。

第十一条 学校对“零余额账户”设专人管理,定期、及时与财政部、教育部、代理银行对账,并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保管预留银行印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零余额账户”的收入、支出核算,以及年终结余资金的核算,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用款计划的编报和批复

第十三条 用款计划编制的种类、原则和时间要求:

(一)计划种类

1.学校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编报用款计划。

2.学校按照要求编制《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逐级上报。

(二)编原则

1.按照财政预算支出对应的类、款、项及要求编制。

2.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年度均衡性原则编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3.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原则,由经费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分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

(三)向教育部报送用款计划时间

1.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每年报送两次。每年121日前报送下年度1-5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每年51日前报送当年6-12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

2.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季分月报送,每年121日前报送下年第一季度用款计划;每年31日、61日、91日前分别报送当年第二、三、四季度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校内用款计划按月进行编制,分为“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和“学校分月汇总用款计划”。

(一)校内各预算项目的用款计划是由各单位和相关项目负责人编制的明细用款计划,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汇总并上报财务部门。

(二)学校汇总用款计划是由财务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上报的明细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部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进行汇总编制,并负责向教育部报送。

第十五条 用款计划的批复、额度的划拨及使用。

(一)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批复下达教育部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二)教育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汇总用款计划,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5日前,按照《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的格式,及时向学校下达用款计划。

(三)学校财务部门在各预算项目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核准后5日内将一季度的用款额度下达到各项目,并通知主管部门及各项目负责人;第二、三、四季度各预算项目的用款额度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用款计划下达到各项目,并通知主管部门及各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严格按照用款计划的额度和用途支用资金。

第十六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教育部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的余额将被注销,于下一年度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复后再按规定使用。

第五章 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实行集中核算,均在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学校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使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由教育部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其中:

1.根据预算管理类型,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选择填写代码12

2.根据支出的具体用途,选择填写不同支出类型对应的代码。包括货物政府采购支出工程政府采购支出服务政府采购支出货物非政府采购支出工程非政府采购支出服务非政府采购支出转移支出工资支出。

(二)财政部门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办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将相应联次分送财政部、教育部学校。学校收到通知书后,作为收到预算拨款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分别入账

第二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上级财政部门向学校拨付预算额度,通过代理银行下达,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学校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在各类支付凭证上标注国库支付码,通知代理银行据此进行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