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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审计工作规章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4-10-31 】

 

东林校发[2010]5


各院、部、处、室、校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完善审计程序,规范审计制度,学校修订和制订了《东北林业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东北林业大学大额资金审计、审签办法》、《东北林业大学物资采购审计办法》、《东北林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东北林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规定》、《东北林业大学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东北林业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试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东北林业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2、东北林业大学大额资金审计、审签办法

     3、东北林业大学物资采购审计办法

     4、东北林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 办法(试行)

     5、东北林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规定

     6、东北林业大学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细则

     7、东北林业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试行规定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审计 规章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办,纪委,工会,团委。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0518印发

共印65


附件1

东北林业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增减变化和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内部控制与管理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是否建立了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岗位职责和职务管理的分离控制制度;

(二)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审批鉴定、公开招投标、合同检查、财务核算、建卡登记、使用管理、效益考核、盘点清查、账物核对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四)固定资产账、卡是否做到了及时建立和如实登记,固定资产账是否账物相符;

(五)对盘亏盘盈、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程序及年度时限进行评估鉴定、报批清理、账务调整等处理;

(六)对新建房屋,基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等相关部门是否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和学校房产及新增资产等有关手续和账务处理;

(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否做到定期盘点,按季或按年度进行账簿核对,账表、账账、账物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账目处理是否真实、合规、完整。

第六条  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大型设备、精密仪器、建设材料、图书教材、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等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及程序是否齐全合规;

(三)新购物品是否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过招投标及考察询标比质比价认定,是否按招投标小组共同会审的意见办理有关合同签订及购货事宜等;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计价是否正确合理,账目处理是否合规。

第七条  对减少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审计

1、报废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报请设备及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审和主管校领导批准;

2、报废设备的清理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陈旧老化程度淘汰设备,是否属过时或丧失生产运行能力而无法正常使用设备;

3、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计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进入财务账;

4、固定资产的清理及盘亏盘盈是否属实、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5、对借固定资产报废为名而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查出后将进行严肃处理;

6、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固定资产流失损失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人为造成的,应追究个人赔偿责任;属管理职责造成的,应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及直接管理责任,并视其情节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的审计

1、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除外);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进入财务账,设备、资产、财务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目处理;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及收益分配等。

(三)对固定资产无偿转让转出的审计

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是否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2、经批准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和接收单位名称相符;

3、对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账、账物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核算处理。

第八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计提额度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让转出等非正常增减变化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折旧账务的处理是否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办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至少每年年末)组织校内各有关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盘库、清理、核对、结转结存等处理,并填报有关清产核资登记表送学校审计处备审。

第十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必须做到安全、真实、准确、完整、保值、增值,所有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必须做到合规、合法、账账相符、账物一致。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应按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东北林业大学大额资金审计、审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精神和《东北林业大学经费审批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务部门和结算中心管理使用的银行账号,校内二级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额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审计,确定其存在性;

(二)对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进行审计,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与大额资金支出有关的账务处理进行审计,确定其合规性。

第四条  大额资金审计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

(一)资产负债表;

(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银行对账单;

(四)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

(六)贷款合同;

(七)其他所需资料。

第五条  大额资金审计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对前3月的大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大额资金审计审签的主要程序:

(一)财务部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向学校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二)学校审计处派出审计项目组,对该期间大额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结果;

(三)学校审计处就审计结果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需要整改的进行整改;

(四)学校审计处对银行存款进行复核签字。

第七条  二级核算单位大额资金审计所需送审资料送交学校审计处后,审计处根据情况派出审计项目组对二级核算单位进行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东北林业大学物资采购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采购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学校的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使用学校资金获取物资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进行的独立监督活动。

第三条  物资采购审计所讲的物资包括利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进行采购,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使用的物资、设备、仪器和材料等。

第四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改善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费用,从而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物资采购内部控制、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招标、供货商选择、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质量、结算付款等。

第六条  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七条  物资采购审计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物资采购审计前期的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

(二)获取相关资料,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三)审查、评价物资采购管理的内部控制。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五个要素。

第九条  物资采购过程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总结采购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的结论;

(二)根据采购内部控制评审结果,确定采购计划、价格、合同、执行等方面的测试范围、重点和方法;

(三)在实质性测试阶段收集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  物资采购后续审计是内部审计人员在提交了物资采购审计报告后,针对报告中所涉及的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所进行的跟踪审计,目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报告中所揭示的问题和偏差的纠正和改进情况以及产生的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后续审计的基本过程: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回复、定点供货目录、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和物资质量标准等;

(二)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进行合理分析;

(三)形成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内容:

(一)采购计划审计。采购计划审计是对采购计划中所列物资价格、数量、质量、采购方式和供货商选择等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二)采购申报价格审计。采购申报价格审计是对采购价格申报内容的完整性、价格标准确定的合理性和申报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所进行的审计;

(三)采购合同审计。采购合同审计是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所进行的审计;

(四)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现有资源的充分利用、物资的重要性程度、供货商的信誉和各种价格构成要素等。

(五)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是对物资验收、入库、计量、价格和货款支付等业务执行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应具体审查如下内容:

(一)监督招标过程和招标标准是否符合“公开选购、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的原则,确定在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程序、私自与供货商串通、泄露招标信息等情况;

(二)审查有关招标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有关条款规定是否得到切实遵守;

(三)监督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

(四)审查招标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的审计既要进行符合性测试,又要进行实质性测试。为取得审计证据可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东北林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

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经济利益,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跟踪审计的目的是真实合理反映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

第四条  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承担,咨询公司接受学校审计处管理、监督。

第五条  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按本办法具体执行:

(一)单项工程造价大于500万元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单项工程造价大于50万元的修缮工程;

(三)其它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办法。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的职责:

(一)负责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对咨询公司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三)审核并批准咨询公司编制的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四)对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第七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学校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二)根据审计项目组的要求,按时提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完整、准确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项目组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等活动,以便审计项目组获取工程信息;

(三)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项目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咨询公司根据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跟踪审计过程中,咨询公司应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三)对工程设计概算、投标报价、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六)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提出建议;

第九条  跟踪审计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前期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决)算阶段。

第十条  工程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阶段

1、工程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提出审计意见;

2、审核设计概算,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二) 招投标阶段

1、工程管理部门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2、审计项目组提出审计意见;

3、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审计项目组参与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按照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

1、审计项目组参与合同商务谈判;

2、审查合同基本条款和补充条款内容是否全面、表述是否清晰准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重点审查合同范围的划分,风险因素的规定,工程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设计变更与洽商程序,竣工结算时价款的调整范围等;

3、合同正式签订后须交审计项目组备案,审计项目组列入审计工作计划,未备案施工合同不予启动工程结算程序。

(二)参加隐蔽工程签证和工程验收

1、见证隐蔽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和全部内容,包括地基及基础工程、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管线工程等;

2、工程管理部门在隐蔽工程封闭前应书面通知审计项目组派人到达现场;审计人员未到现场,隐蔽工程不予验收。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不予结算审计;

3、审计项目组指派专人参与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见证,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做好详细文字、图像等记录,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大宗材料招标采购工作及工程材料价格的咨询

1、审核甲供材大宗材料的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价格是否合理;

2、甲供材大宗材料采购在比价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等资料;

3、施工单位自供材料的,自确定材料价格起三日内工程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指标、价格等相关资料,如在确定价格三日内没有向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完整资料,则以审计项目组考察询价的结果为准;

4、审计项目组经市场考察和询价后,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该材料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如双方在价格上存在分歧,以共同考察市场的结果为准;

5、相关部门选定的材料样品及相关资料,应及时送审计项目组备案,作为工程结算审计依据。

(四)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1、设计变更必须事先按审批程序报批,审计项目组以报批后的设计变更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未按程序报批的设计变更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工程签证是否符合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作合同约定);

3、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费用进行审计。

(五)审核索赔费用

1、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提供详细相关资料以及书面说明;

2、监理公司对提交的索赔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3、审计项目组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参照审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索赔金额,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将经初审后的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时送交学校审计处,以便审计处合理安排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二)学校审计处组织审前工作,由施工单位签署《审计承诺书》、《审计协议书》、《授权委托书》等;

(三)组织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四)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学校审计处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项目组等及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如出现重大分歧,报学校研究解决;

(五)学校审计处按审计工作程序,将完成相关确认手续后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发送相关部门,并返还原始送审资料。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学校拟建工程项目列入预算计划后,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学校审计处;

(二)工程立项后学校审计处向工程管理部门下达《东北林业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通知书》;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审计处提出的内容和要求,向审计处提供相关资料;

(四)学校审计处委托咨询公司进行咨询并处理咨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审计项目组将审核后的咨询意见书及时提供给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将处理决定或意见及时反馈学校审计处;

(六)学校审计处将审核后的咨询意见书、反馈意见等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要求:

(一)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并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

(二)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量的大小,为跟踪审计的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意见的质量。

第十五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书面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其中,特别重大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处与工程管理部门共同商议或请示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审计费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审计费按实际发生计算,主要包括跟踪咨询费、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编制费、施工预算审核费、结算审计费等,具体计取办法按照国家或黑龙江省(或哈尔滨市)有关文件执行,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东北林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内审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