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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5-12-14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提高职工幸福指数,有效减轻职工医疗负担,结合我校职工在就医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现对《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保险补助基金实施办法》(东林校人〔200913号)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东北林业大学参加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岗在编人员、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住院医疗补助

医院级别要求:补助对象在三级医院及学校医院住院方可申请医疗补助基金(含急诊住院、自由转诊住院、转诊转院住院)。因地域因素,在尚志市人民医院、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住院的人员,经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办理异地定居手续并在所选定点医院住院的人员,也可申请学校医疗补助基金。

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因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省医保局按规定报销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不含医用材料)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95%的补助;

2.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普通医用材料个人自负费用及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费用,给予50%的补助;

3.涉及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含体内置换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费用按省医保局规定,为完全个人自负或有国家普及型标准限价的,对个人自负费用给予30%的补助。

(二)门诊医疗补助

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对以下三种情况给予补助。

1.门诊特殊治疗中癌症放化疗、门诊透析用药、器官移植后抗排异用药等治疗的费用,学校根据省医保局返还的《黑龙江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药费报销单》,对个人自负费用给予75%的补助,每人一个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2万元。

2.因危、急、重病在医院急诊门诊抢救后转住院继续治疗,对急诊门诊医疗费用给予80%的补助,每人一个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

3.因所患疾病需要在门诊进行手术治疗,经学校医院审批同意,并开具转院手续,其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800元的,对8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80%的补助,每人一个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

(三)工(公)伤、职业病医疗补助

根据省医保局相关文件规定,工(公)伤、职业病患者在工(公)伤医疗期内,在受伤部位所发生相关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中需由学校报销的部分可使用职工医疗补助基金。

(四)劳模医疗补助

根据《关于提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的通知》(黑社医函〔200725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经省医保局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5000元及以下部分给予20%的补助,5000元以上的部分参照住院医疗补助办法执行。

国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照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标准执行,哈尔滨市劳动模范参照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标准执行。

三、基金来源

学校计划投入本年度学校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作为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在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管理机构

学校设立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具体负责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的管理和审批,受理个人申请、审核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等事宜。

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任:李 

  员:王玉龙  孔庆滨      李长松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办公室主任:苏永涛

办公室成员:潘启明

五、使用程序

(一)材料申报:申请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的补助对象,需填写《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携带相关材料报送人事与专家工作处社会保障办公室。门诊治疗需提供就诊手册、财务票据、费用明细单;住院治疗需提供财务票据、费用明细单、医保结算概要、住院病历等材料。申报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二)报销年度时限:一个年度内为上个年度111日至当年1031日止。

(三)申报时间:学校每年5月、11月前十个工作日受理补助申请。

(四)审核报销: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报销。

六、其他事项

(一)职工医疗补助基金不能预支使用。

(二)补助对象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15万元。

(三)下列情况不予补助

1.营养、保健用药、保健品、人血白蛋白、疫苗注射等医疗费;

2.疾病恢复期的康复、疗养、保健、按摩等治疗费用;

3.住院治疗、门诊特殊治疗以外的门诊及药店购药费用;

4.省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临床试验性药物;

5.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因素所致的伤病或者伤残治疗等省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

6.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基金管理委员会不予认可的其他情况。

(四)在申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 

本办法自2015111日起执行,由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负责解释。原《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保险补助基金实施办法》(东林校人〔200913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