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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大类招生学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6-03-26 】

 

东林校教﹝201615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

大类招生学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学院: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于2015年在4个学院试行本科生按大类招生与培养。为做好专业分流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大类招生学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并经2016年1月6日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大类招生学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

 

 

 

                                                                                                东北林业大学

                         2016314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314日印发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

大类招生学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函﹝2012﹞4号)等精神,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于2015年在4个学院试行本科生按大类招生与培养。按大类招生培养是一种厚基础、宽口径培养的模式。为做好专业分流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模式

学校对按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2+2”(个别大类采取“1.5+2.5”)的培养模式,实行宽口径培养,即新生入学前两年(一年半)实行专业大类内统一培养(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平台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相关专业成绩等,于第四(三)学期参加本专业大类的分流工作,在第五(四)学期正式进入本专业大类中的某个专业学习。

二、分流原则

1.社会需要原则。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在大类招生范围内让学生选择专业,培养适应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2.尊重个性发展原则。尊重学生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在大类招生范围内填报专业选择志愿。

3.成绩优先原则。学习成绩为主要衡量标准,即按照大学期间前三(二)个学期的学生加权平均成绩排名,进行专业分流。

4.布局合理原则。考虑学科和专业布局的合理性,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学校培养条件和能力等教学资源可调配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专业容量。各专业容量由专业所在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确定,并于实施专业分流前一年公布。

5.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体现机会均等,增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

三、分流的组织

1.学校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组成。

2.相关学院成立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院专业分流工作。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及专业负责人等组成。在实施专业分流的前一年,及时公布专业分流时间、各专业接收人数。学院须制订专业分流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四、分流程序

1.相关学院在分专业的前一学期第五周启动专业分流程序。做好学生动员工作,让学生充分了解各专业的特色,引导学生正确选择专业。学生根据专业分流实施细则,填报专业选择志愿。

2.相关学院在分专业的前一学期第八周前完成专业分流工作。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专业学生名单,要求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及时按照规定要求将《东北林业大学普通本科大类招生培养专业选择名单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4.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学生应于下一学期按核定后的专业修读。

五、专业分流与转专业相关说明

(一)由“专业类”转出

1.由“专业类”转入专业。由按大类招生“专业类”的学生申请转入按专业招生的专业,在满足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进入其所转入的专业进行修读。

2.由“专业类”转入其他“专业类”的专业。由“专业类”转入其他“专业类”专业的学生,在“专业类”未分专业之前,需在转入的“专业类”中插班修读,不参加专业分流,直接进入转入时确定的专业进行修读。

(二)由专业转入“专业类”

由按专业招生的学生转入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时,在满足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确定为该专业学生。在“专业类”未分专业之前,需在“专业类”中插班修读,不参加专业分流,直接进入转入时确定的专业进行修读。

六、附则

1.本方案适用于2015级及以后实行大类招生相关专业学生。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