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09〕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的医疗保健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医疗需求,合理使用医疗费用,学校修订了《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医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经2018年11月14日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北林业大学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