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10-31 】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事项、理由、依据,请求学校重新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应当严肃、认真、诚实地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人,是指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的,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复查申诉工作。申诉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责为: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采取书面方式或召开会议,复查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作出复查结论;

(四)准许申诉人撤回申诉。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监察处、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团委、国际交流学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聘请1-2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法律事务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办公室,具体负责申诉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教师代表委员由学校工会提名,学生代表委员由校学生会和校研究生会提名,报申诉委员会复核备案。

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的任期为一年。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并提出申诉,应当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提供处理决定书的副本。

第十条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年级、专业、学号、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要求、理由和依据;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基本情况;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和申诉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并上报申诉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诉人于3日内补正,无正当事由申诉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放弃申诉。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的,申诉人可以在不可抗力事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此种情况下,申诉人应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因的存在。申诉委员会可就此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诉人补正申诉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处理期限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

(四)经申诉人申请自动撤回申诉的,申诉人就同一事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五)申诉委员会经复查作出结论后,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的;

(六)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的。

第四章 复查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诉事项主管部门。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收到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书面答复意见后,申诉委员会应根据申诉事项组成合议组。合议组由5名及以上委员组成,且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合议组成员应当包括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得担任合议组成员:

(一)申诉人所在学院的人员;

(二)参与作出学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工作人员;

(三)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有正当理由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合议组成员的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对申诉进行复查。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诉人、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和第三人询问情况,或者决定召开会议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应当指派1-2名代表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申诉事项主管部门提供证人的,经申诉委员会许可,证人可以出席复查会议作证。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复查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诉人、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和其他参加人。

申诉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席复查会议的,应当在复查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向申诉委员会申请延期召开复查会议。申诉委员会决定延期的,延期期间不计算在申诉处理期限内。申诉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应当在复查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当委托1名代理人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复查会议,或者申诉委员会决定不延期召开复查会议但申诉人不出席且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申诉人撤回申诉。

第二十一条 复查会议原则上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申诉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复查会议,可以委托申诉委员会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合议组成员及工作人员;

(二)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三)申诉人陈述,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陈述,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证人作证,宣读向第三人询问情况的记录;

(六)询问申诉人、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和证人;

(七)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合议组进行合议;

(九)合议组进行表决,形成复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合议组就复查结论需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计票单由合议组成员签名确认。评议应当做好记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五章 复查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以书面方式或召开会议方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决定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对申诉事项的事实客观性、证据充分性、依据明确性、程序正当性、定性准确性、处理适当性等进行复查,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建议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相关部门重新提交学校作出决定。

作出前款第一项复查结论的,申诉委员会可直接出具复查决定书;作出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复查结论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根据校长办公会决议出具复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印制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本人及申诉事项主管部门。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申诉人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诉人本人难于联系的或通过本条款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要求申诉事项主管部门重新提出处分建议的,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与原处分决定相同的处分建议,也不得提出加重给予申诉人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程序终止。申诉人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第三十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申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121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东林校办〔20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