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校教[2009]1号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
印发实验室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学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试行)》、《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新建、撤销、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东北林业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与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2、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3、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新建、撤销、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4、东北林业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5、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6、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7、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 办法(试行)
8、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与处置管理 办法(试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实验室 管理 规章 制度 通知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年1月5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东北林业大学
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实验室工作水平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规范管理全校实验室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根据1992年《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结合我校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是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实验室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二)有足够数量、配套的实验仪器设备;
(三)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工作人员队伍;
(四)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大量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需要;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建 设
第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相关学科、专业发展及其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制订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照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实验室建设经费要专款专用和科学合理地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用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六条 坚持互利共赢原则,积极鼓励校际联合、校企联合,采取多种方式共同建设实验室,共享实验资源。
第七条 实验室的成立、调整、撤销由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论证,上报学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实验室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和健全本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规章制度在实验室内予以公示。
第九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项目及其技术开发、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实验管理的研究,重视仪器设备使用功能的开发,挖掘仪器设备潜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学校鼓励实验室自主研制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实验工作人员的水平,改善队伍结构。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任负责、责任到人”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实验室的领导,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学院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各项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研究讨论实验室发展、建设、管理等工作,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
第十五条 学院要做好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收集、记录、统计、分析、整理、归档等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学校和上级部门提供有关实验室的数据。
第十六条 各类实验室要向校内师生开放,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促进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完好适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十八条 实验室低值易耗品按照“统一采购、集中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参照《东北林业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执行《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明确职责,遵守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由学院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等情况进行申报,由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论证、审核。
第二十三条 新调入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师必须进行实验技能考核,实验技能考核由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人事、教务部门共同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进修、培养与培训工作,要提高实验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础上,应确定自己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地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附件2:
东北林业大学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具体要求、措施和突发安全事故预案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实验室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实验室要定期检查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解决。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章 人员安全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验室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首先要确保实验室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 实验室要重视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要经常利用多种宣传、教育形式,教育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要时时讲安全、处处注意安全、事事保安全,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自救技能。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七条 实验室要确保门、窗完好,做好防盗工作,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水、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水管、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九条 实验室内必须存放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指定专人管理。实验室人员要爱护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十条 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如氢气、氮气、氧气等)必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随意堆放。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实验的有毒残渣、废液应交由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集中送交环保部门处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责任要落实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向有关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个人或其他单位领用、借用仪器设备,要办理领用、借用手续,领用人、借用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
第五章 技术安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以及学生要严格按照仪器设备和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七条 对进行受压容器、强电、驾驶、易燃、易爆、剧毒等实验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细则。对从事上述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 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管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章 药品安全
第十九条 凡需使用危险药品的单位,应提交使用危险药品的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由学校统一组织采购。对剧毒、放射性危险药品,应报主管的公安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条 对化学危险物品的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准运手续,做到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严禁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一条 对于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物品的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实行库存管理,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物品的领用,必须经学校保卫部门审批,并严格控制和监督使用过程。剩余物品必须经学校保卫部门核定后退回仓库。
第二十三条 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七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实验室网络安全具体细则参照《东北林业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所承担的保密科研项目或实验技术项目的分析测试数据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图纸等信息、资料,必须按保密等级存放,设专人管理,严禁外泄。
第八章 生物安全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生物实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从事生物实验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控制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用生物原料,必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购买、采集、运输、保存。
第二十九条 对生物实验用的生物原料、病毒样本、实验残余物等,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抛弃,以免造成病毒扩散。
第三十条 其他有关生物安全的要求参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执行。
附件3:
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
新建、撤销、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校实验室的管理,使实验室的设置、布局更加科学合理,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和各类实验室评估标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新建、撤销、调整应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局出发,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科研情况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做好可行性论证,避免盲目的新建、撤销、调整而造成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第三条 新建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教学实验室要有饱满、稳定的教学任务。基础课实验室不少于38880人时,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不少于20000人时,专业课实验室不少于3000人时或者5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含研究生),科研实验室(或研究室)要有长期稳定的科研任务,如基础研究项目、基金项目等。
(二)要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工作人员。教学实验室专职实验教师应占一定比例,科研实验室应有学科带头人及相应的学科梯队。
(三)要有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可靠的经费来源。教学实验室要符合实验教学所要求的最低分组及每组实验人数的要求。
(四)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完善,实验室各项安全指标和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五)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撤销、调整的基本条件:
(一)凡因专业、学科调整或其它原因,教学或科研任务不足的实验室。
(二)停止招生三年以上的专业所对应的专业实验室。
(三)由于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等严重不足且没有必要补充的实验室。
(四)长期不履行实验室职责的实验室。
(五)因其它原因没有存在必要的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的调整包括分解、合并,学校鼓励相近专业或学科的实验室合并,建设高水平实验中心,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
第六条 实验室的新建由学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北林业大学新建实验室申请表》,报送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论证,经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建立。
第七条 凡新建实验室必须经过基建、安全、环保等各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实验室的撤销、调整由学院先提出方案,再由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论证,经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予以撤销、调整。
第九条 新建实验室的主任,由学院提名,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撤销、调整实验室的,原实验室主任也相应被撤销;调整后实验室主任由学院先提名,经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后上岗工作。
第十条 新建实验室要同时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帐、实验室管理档案等;撤销或调整实验室的,其相应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档案等交由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要同时注销或转移仪器设备帐。
附件4:
东北林业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020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易耗品涉及到药品安全、生物安全、有毒物品的安全等重大问题,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遵循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对低值易耗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物,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条 低值易耗品主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易耗品和实验用材料。具体参照《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所附目录。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计划及购置
第四条 购置低值易耗品必须制订计划,计划分为学期计划和月计划。
(一)学期计划:各实验室(部门)根据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结合上年度实际消耗情况,坚持节约原则,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学期末制定下学期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学院分管领导(部门领导)批准签字后,报送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
(二)月计划;各实验室(部门)根据临时增加的教学、科研等任务对学期计划进行补充,月计划必须提前一个月制定好,并在前一个月的25日前报送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报送程序与学期计划相同。
(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剧毒、生物病源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购置计划。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
(一)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确需自行购置的,须经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凡未经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批准自行购置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必须选择具有相关经营资质和特殊商品经营权、实力雄厚的多家供应商,引入竞争机制,把握市场动态,分轻重缓急实行批量采购为主,零星采购为辅的办法,保证货真价实,严防假冒、伪劣产品。
(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必须按国家相关法规到指定或者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家购置。
(四)低值易耗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验收时必须注意检查质量,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五)购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低值易耗品后,必须到学校保卫部门备案,经学校保卫部门同意后方可入库保存。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与领用
第五条 按照集中管理、方便领用的要求,学校设立低值易耗品仓库, 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力求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便于收发和检查。使用单位原则上不设库房。
第六条 加强低值易耗品的库存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进出库明细帐,及时核对库存,做到帐物相符。
第七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实行库存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八条 各实验室(部门)按批准的低值易耗品计划表到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开具出库单后,仓库管理员按出库单发放物品。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遵循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按照使用单位或个人领用低值易耗品时的出库单,由财务部门分别按不同经费来源统一划拨,不同类型的经费不得相互侵占。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对帐。
第十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控制和监督使用过程。剩余物品必须经相关部门核定后退回仓库。
第十条 实验室进行实验所产生的废渣、废液等有毒物品不得随意抛弃、排放,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报送学校专用仓库,由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报损、报废、调入与调出校外,必须经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批准。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仓库要定期进行盘点。盘盈盘亏须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调整有关帐目。
附件5:
东北林业大学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本实验中心(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室)须指定专人管理本中心(室)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采购、安装、验收、使用、调拨、维护、报废、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避免浪费,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仪器设备。
第五条 各单位须配备政治素质高、有较强业务知识和责任感的人负责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六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确保所有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 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在800元以下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非易损仪器设备,其中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八条 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规定的列入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按所需要材料、配件成本及加工费用计价后,列入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十条 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某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计入配套于某仪器设备的总价值。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前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参照《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轻重缓急制定下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计划必须在每年的九月底之前报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论证后,提出下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还需填写《东北林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批准后,采购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对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论证,并下达采购任务书;对符合招标规定的,交由学校招标管理部门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自制设备须具有经过论证并获批准的正规设计图纸和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入帐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实行院、校两级验收制度。常规仪器设备由学院负责;贵重仪器设备、有一定批量总价值超过20万元或单价较小但集成一个系统超过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验收。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技术人员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的基本内容:
(一)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相符,外表是否完好;
(二)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其资料是否与装箱单相符;
(三)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第十七条 发现损坏、短缺或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向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报告,由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招标管理部门向供货方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需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设备保管人持验收单和发票到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入帐手续,填写仪器设备入库单、